最新資訊
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縣新型建材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時間:2021-06-16 17:03 來源: 微信公眾號:yn2553 QQ公眾號:800061629
為進一步提升我縣新型建材行業管理水平,規范行業管理,淘汰落后產能,抑制低水平重復建設,不斷提高綠色發展和安全水平,實現產業現代化、集約化、規;、標準化、生態化,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促進產業做大做強,依據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石林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起草了《石林彝族自治縣新型建材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為使《石林彝族自治縣新型建材行業管理暫行辦法》更加完善,F對《石林彝族自治縣新型建材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開展網上征求意見:
一、征求意見時間
2021年5月10日至5月25日止。
二、意見建議反饋方式
(一)通過電子郵件反饋意見,電子郵箱:slxxgk@qq.com(注明“《石林彝族自治縣新型建材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來稿請注明姓名、單位、聯系方式。
(二)給石林縣工業和信息化局寫信,信封上請注明“《石林彝族自治縣新型建材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字樣。通訊地址:石林縣東城區青少年活動中心背后。郵編:652200
(三)在石林縣政府門戶網站書記縣長信箱上直接留言反饋,留言地址:http://kmsl.gov.cn/ldxx/#/。
石林彝族自治縣
新型建材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新型建材行業管理水平,規范行業管理,淘汰落后產能,抑制低水平重復建設,不斷提高綠色發展和安全水平,實現產業現代化、集約化、規;、標準化、生態化,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推動產業做大做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石產業發展的意見》《云南省裝飾石材行業準入條件》《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非煤礦山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優化布局、調整結構、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持續發展”的原則,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建材,是指石林彝族自治縣行政區域內以開采天然砂石(大理石、石灰石、玄武巖、砂巖等)為原料進行生產加工的產品,包括裝飾石材、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等。
第二章 規劃和布局
第三條 新建或改擴建石材開采及加工項目選址應當符合石林縣城市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產業布局規劃和石林風景名勝區規劃等要求。
第四條 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和城鎮開發邊界內,嚴禁新建石材礦山開采和石材加工項目。已在上述范圍內建成的開采礦山和加工企業,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區域規劃,通過搬遷、轉產、關停等方式逐步退出。
第五條 新建裝飾石材加工項目必須按規劃布局統一進入云南石林石材特色產業園區(以下簡稱石材產業園區),鼓勵現有裝飾石材加工企業進入石材產業園區聚集發展,F有企業要按照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林草等部門的要求完善相關手續。
第六條 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生產企業,可依托礦山就近發展,但必須符合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林草等部門的規范要求。
第三章 條件與規模
第七條 礦山開采和石材加工企業需辦理完成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水務、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的用地、規劃、安全生產、采礦、排污、水土保持、林業、營業執照等審批手續方可進行生產。
第八條 荒料開采主體原則上同下游裝飾石材加工企業相一致。
第九條 礦山開采應堅持“一礦一主一證”的原則,強化管理,嚴禁私挖濫采、越界開采。已有礦山,縣級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擴大礦區范圍變更登記,礦區范圍內資源開采完后,原礦權人應依法申請關閉退出。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礦山資源優先向優強企業傾斜配置。
第十條 裝飾石材荒料開采項目規模按照采礦許可證核定的年開采規模執行。
第十一條 新建裝飾石材加工項目必須位于石材產業園區,且投資規模不小于2000萬元,年加工能力不小于20萬平方米。
第十二條 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礦山開采規模須符合《云南省非煤礦山最小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標準》要求。原則上每個采礦許可證可申報1個建筑用石料生產加工項目,項目必須到達綠色環保要求且年生產規模不小于80萬噸。
第十三條 石林縣內的砂石開采和加工企業必須達到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標準。對2022年底達不到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標準的企業實行末位淘汰制,2023年淘汰40%,2024年淘汰30%,2025年全部淘汰。
第十四條 要堅持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按照相關規范要求建設綠色礦山。礦山建設、生產要符合《砂石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DZ/T0316-2018)。
第十五條 礦山開采主體必須依據相關要求,編制礦山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設計,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礦山安全評價和地質災害評估,制定水土保持及礦山生態修復方案,安全、有序、科學、合理開采。
第四章 設備工藝與技術
第十六條 裝飾石材開采應引進和采用無爆破技術工藝,鼓勵企業采用先進工藝技術,提升裝備技術水平,實施現代化、規;、綠色化開采,提高石材開采荒料率和達標率。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采用節能節材加工技術,完善廢棄物綜合處理配套設施,實現廢料、廢渣綜合利用和水循環利用。
第十八條 嚴禁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開采技術和設備。
第十九條 荒料開采應具備壓氣、鑿巖、鋸切、吊裝運輸、廢渣清理及排水等主、輔設備,并按照各類設備安裝使用要求進行安裝和操作,制定設備操作規程和設備檢查保養制度,按期進行維護和檢查。
第二十條 礦山設備應符合礦山生產和安全要求。嚴禁配置和使用非法改裝和未經安全檢驗、鑒定的各種礦山開采、吊裝和運輸設備。
第二十一條 裝飾石材加工企業應具有與裝飾石材加工規模相匹配的金剛石圓盤鋸或金剛砂鋸,拋光、切邊及給排水、收塵等主、輔設備,并按照各類設備安裝使用要求進行安裝和操作。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石材加工設備和沒有安全防護或環保不達標設備。
第五章 環保與資源綜合利用
第二十二條 堅持綠色生態發展。正確處理石材產業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加大技術引進和改造力度,推進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堅持科學、合理、規范原則,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切實加強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堅決淘汰爆破采礦、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方式,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
第二十三條 堅持綜合整治。開采礦山應依法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并按照“誰開采、誰治理,邊開采、邊治理”原則,切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責任義務。對關閉的礦山,原礦權人必須依法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并通過驗收。未組織實施生態修復或雖然實施但未通過驗收的,不再辦理采礦權延續登記手續,不得申請新的采礦權或再從事礦山開采行業,并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嚴格落實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措施。石材企業產生的廢渣廢料處置和石粉廢棄物回收必須符合環境保護相關要求。邊角料、廢渣必須分類存放和清運,經處置后方能向外清運,不得與生活垃圾混放在一起。
第二十五條 板材加工、打磨拋光、切邊、雕刻車間必須配備通排風和降塵、收塵裝置,必須為員工配備防塵、防噪音等安全防護用品。
第二十六條 必須配套建設石漿和污水收集沉淀處理系統,實現水資源循環利用。嚴禁未經沉淀處理的石漿和污水向廠區外部環境直排。
第二十七條 鼓勵企業開展廢料、廢渣綜合利用和水循環利用,實行清潔生產。鼓勵利用廢棄石料發展建筑砂石料或新型建材產品。用石材廢料加工碎石、石粉的,必須進行封閉生產,避免粉塵污染。
第二十八條 鼓勵發展集裝箱“公鐵聯運”,加強不同運輸方式間的有效銜接。砂石料必須實行全密封集裝箱運輸,防止物料灑落及揚塵,廠內運輸道路應定期進行灑水降塵,運輸車輛出入廠區必須采取有效清洗措施。運輸車輛按規定實行超限管理。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相關部門要按照《石林縣非煤礦產資源行業綜合管理實施方案》(石政辦發〔2020〕10號)明確的職能職責對新型建材行業實施監督管理,各鄉鎮(街道)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鼓勵和引導企業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實施信息共享,統一技術質量標準;做好“石林石材”品牌的打造、宣傳以及新產品研發、營銷網絡建設等工作,著力提升“石林石材”的品牌效應和市場競爭力。
第三十一條 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企業,自然資源部門不得辦理用地和采礦許可手續,生態環境、水務、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對依法責令關閉的企業,有關部門應依法吊銷或注銷相關許可證照,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范圍內所有從事新型建材開采和加工的企業。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由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石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印發石林彝族自治縣新型建材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石政規〔2021〕3號)同時廢止。

更多新的招聘、考試信息
關注微信公眾號:yn2553
或長按二維碼關注
上一篇上一篇:昆明市石林縣關于開展2021年度上半年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的公告
下一篇下一篇:昆明市石林縣2021年第十三個防災減災日宣傳標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