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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時間:2021-06-18 17:09 來源: 微信公眾號:yn2553 QQ公眾號:800061629
江煙專規〔2021〕1號 簽發人:王潤華
《玉溪市江川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通過前期起草調研于2020年12月18日完成公開聽證、2020年12月28日完成專家論證、2021年1月6日完成合法性審查。2021年1月14日經玉溪市江川區煙草專賣局 2021年第1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玉溪市江川區煙草專賣局
2021年1月20日
玉溪市江川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國務院“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云南省煙草專賣局關于制定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江川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玉溪市江川區行政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的布局管理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辦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是指申請人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 零售點設置的布局要求:
(一)區政府、鄉鎮政府所在地的中心城區零售點間隔距離不少于20米,中心城區以外不少于50米;
(二)農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縣級以上公路沿線農村聚居區、村(居)委會便民服務中心所在地等農村聚居區,常住人口每200人布局一個零售點;
(三)旅游景點游客服務中心,每50戶工商戶設置1個零售點;
(四)每個單向高速公路服務區設置1個零售點;
(五)大型綜合性市場、專業市場、集貿市場,以出租柜臺為主要經營方式的大型商場內申請設置零售點的,每50個攤位設置1個零售點。臨街全開放式門店按臨街鋪面位于路段相應標準設置零售點。
(六)封閉式居民小區內部按每200戶設置1個零售點,總數不超過5個。
第五條 申請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三)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四)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六)申請人為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或者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有外資成分并且零售業態屬于“娛樂服務類”的企業、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除外);
(七)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
第六條 經營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二)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但住所與經營場所通過門、走道相連,申請人書面承諾愿意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經營場所檢查的除外);
(三)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四)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揮發類物質,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容易造成煙草制品污染的;
(五)非便利店業態,且主要經營五金建材、建筑裝潢、美容美發、按摩推拿、藥妝醫械、文化體育、音像制品、家電家具、通信器材、網絡服務、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寄遞配送、洗滌護理、服裝制售、中介勞服、寄賣典當、汽車租賃、傳真打印、機耕農具、鞋帽箱包、汽車美容、照相館、農畜養殖、化肥農藥、公共廁所、廢品回收點、床上用品、酒制品生產、成人用品店、各類培訓咨詢機構等專業性較強,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經營場所。
第七條 經營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煙草制品的;
(二)通過電玩游戲機等方式開展以煙草制品為獎品的游戲活動的;
(三)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制品的。
第八條 位于下列特定區域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中小學校及幼兒園內部,城鎮地區(含中心城區、鎮政府所在地)中小學出入口周邊50米內,鄉村地區中小學周邊30米內;
(二)全部中小學出入口100米半徑范圍內主營學生用品的;
(三)黨政機關內部、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區域內;
(四)未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而建的違規建筑場所;
(五)經營場所即將拆遷或征用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國家煙草專賣局、云南省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許可的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特殊情形,且不屬于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不予發放情形的,可以放寬合理布局范圍:
(一)確因家庭生活困難需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且由申請人本人經營的殘疾人、軍烈屬、退役軍人、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戶的社會特殊群體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二)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和中小學新建、改造等客觀原因造成零售點經營地址變化或者不符合現行合理布局規劃的規定,持證人在原發證機關轄區內重新選點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三)在省內擁有30家以上直營門店數,且納入省政府商務部門重點流通企業范圍的連鎖經營企業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四)在遠離農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縣級以上公路沿線農村聚居區、村(居)委會便民服務中心所在地等農村聚居區經營娛樂服務類業態,且持續經營一年以上的經營者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第十條 距離測量方法:
本規定所稱間距是指擬申請零售點出入口與其周邊最近零售點出入口之間的可通行距離。申請辦理許可證的經營場所有兩個及兩個以上出入口的,所有出入口均需滿足本規定。
測量可通行距離時,不得穿越公路、街道隔離護欄、護墻,花壇、花園等不適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礙物、建筑物等;以同側零售點為參照物,不考慮與公路、街道對面的間距。測量示意圖如下:
(一) 同側零售點測量標準
(二) 不同側零售點測量標準
(三) 中小學校周邊零售點測量標準
(四) 綜合性商(農)貿市場測量標準
如:新申請人與測量參照物間距= a + b + c
(五) 轉角零售點測量標準
如:新申請人與測量參照物間距= a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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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道路隔離零售點測量標準
如:新申請人與參照物間距= a + b + c
(七) 無隔離帶零售點測量標準
第十一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內”均含本級,“不少于”不含本級。
第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新辦申請。本規定實施之前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正常從事煙草制品經營業務的,原許可證繼續有效。有效期屆滿后,原零售許可證不受本規定中距離和總量的限制(中小學周邊除外),但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不予延續。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玉溪市江川區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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