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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大關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時間:2021-06-22 10:38 來源: 微信公眾號:yn2553 QQ公眾號:800061629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管理,合理配置卷煙市場資源,依法維護煙草制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結合大關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三條  零售點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規原則、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便民服務原則、市場導向原則、尊重歷史原則、分類施策原則。

第四條  規定中所稱的便利店、超市、商場、娛樂服務等煙草零售業態的界定,嚴格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煙草零售業態分類標準》(國煙法〔2005〕845號)文件執行。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大關縣行政區域內新增零售點的設置,不涉及已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點。之前已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原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延續不受戶間間隔距離限制。

 

  零售點合理布局標準

第六條  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1.申請人為自然人的,以營業執照登記信息為準;

2.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以營業執照的相關信息為準;

3.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為自然人的,以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為準,須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居民身份證為準。

(二)經營場所條件

1.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申辦點與住所是否獨立以及獨立的具體情況,由2名以上專賣執法人員到現場實地核查,并出具現場勘驗筆錄(含與住所相獨立的店面、倉庫情況簡圖、照片),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2.經營場所是以開架形式的供零售商品需求的商用場所,不包括無任何設施的空店面、車庫、辦公區域、倉儲區域、廠區內或醫院內等非商業設施場所;

3.經營場所為固定的合法的建筑,有相關產權證明或合法占有證明,不包括活動板房、流動性和季節性攤點、車棚等,取得占道經營證明的書報亭等場所除外;

4.貨物存放地(包括倉庫、儲藏室、儲物柜)一律視為經營場所附屬地方;

(三)符合本合理布局規定要求

(四)符合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大關縣縣政府所在縣城街、道、路、巷的零售戶間間隔距離不低于50米。

第八條  大關縣鄉鎮政府所在主要街道及鄉鎮集貿市場區域零售戶間間隔距離不低于30米。

第九條  鄉鎮村民小組非集貿市場區域每200戶設置一個零售點,每增加200戶增加設置一個零售點,不足200戶的不設置零售點。

第十條  經營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服務時間在12小時/天以上的煙酒專營店與其他零售戶間距標準降低10米(中小學周邊除外)。

第十一條  省內擁有直營門店數30家以上且納入省政府商務部門重點流通企業范圍的連鎖經營企業,與其他零售戶間距標準降低10米(中小學周邊除外)。

第十二條  確因家庭生活困難需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并能夠提供相關有效證明的殘障人、軍烈屬、退役軍人、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戶。同等條件下,優先辦理零售申請許可,每人只限享受一次政策。

第十三條  封閉居民小區內的零售點按小區規模設置,住戶在200戶(含200戶)以內的,在小區一樓對外開放門店(不包括一層沿街朝外經營的門面)經營的可設立1個零售點,住戶每增加200戶可增設1個零售點。小區內設置零售點不受間距限制,小區外圍按街、道、路、巷零售點的間隔距離執行。

第十四條  農副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和以出租柜臺為主要經營方式的市場內,申請設置零售點的50個攤位或每50戶可設置1個零售點,設置總數最多不超過5個零售點,避免集中經營,形成煙草自由批發市場。若該市場內固定攤位或商鋪數量不足50戶的,只可設置1個零售點。

第十五條  汽車站、火車站候車大廳內只設置1個零售點。

第十六條  工業園區、礦區內職工人數500人以上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500人可增設1個零售點,若該區域內職工人數不足500人,不設置零售點。

第十七條  封閉式建筑工地施工時間在1年以上、施工人員達到200人以上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工程完工后依法注銷零售許可證。

第十八條  有一定規模并且區域管理內明確可以售賣卷煙的以滿足特定消費群體需要的車輛檢測站、駕校訓練場、風景旅游區內部區域可設置1個零售點,在以上區域設立零售點的,申請人應事先協調門衛、安保等環節,確保煙草執法人員的后續監督檢查工作能夠正常開展。

第十九條  經營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場、超市、購物中心(內部數量按前條款執行),可不受距離限制,依申請按照“一點一證”的零售點設置。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內副食商店,可不受距離限制,依申請按照“一點一證”的零售點設置。

第二十一條  因中小學新建、改造等客觀原因造成零售點經營地址變化或者不符合現行合理布局規劃的規定,持證人重新選點申請辦證的,可不受距離限制,依申請按照“一點一證”的零售點設置。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合理布局規劃的許可范圍

(一)在商用樓宇內未形成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的場所;

(二)對于非便利店業態,且主要經營餐飲住宿、娛樂服務、五金建材、建筑裝潢、美容美發、按摩推拿、藥妝醫械、文化體育、音像制品、家電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寄遞配送、洗滌護理、服裝制售、中介勞服、寄賣典當、汽車租賃、傳真打印、機耕農具、汽車美容、照相館、農畜養殖、床上用品、各類培訓咨詢機構等專業性較強,且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申請主體資格方面

1.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3.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4.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6.申請人為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或者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有外資成分并且零售業態屬于“娛樂服務類”的企業、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除外);

7.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

(二)經營場所方面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2.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3.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4.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揮發類物質,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容易造成煙草制品污染的。

(三)經營模式方面

1.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煙草制品的;

2.通過電玩游戲機等方式開展以煙草制品為獎品的游戲活動的;

3.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制品的。

(四)特定區域

1.中小學校及幼兒園內部;

2.在中小學校出入口周圍100米范圍內;

3.幼兒園周邊30米范圍內(對控制紅線內零售戶調整經營地址的,新的經營地址不受《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距離限制。)

4.黨政機關內部、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區域內;

5.未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而建的違規建筑場所;

6.經營場所即將拆遷或征用;

7.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國家煙草專賣局、云南省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許可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經公開舉行聽證,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各界代表參與聽證,再予以公布實施。

第二十五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因合理布局控量或間距所限,無法同時給予行政許可的,根據受理的先后順序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零售點之間的“間隔距離”是指擬申請零售點與參照點之間“邊對邊”原則測量的可通行最短距離。參照點指周邊最近的零售點。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中的中小學校出入口100米距離應當按照行人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習慣性行走的最短路徑進行測量,其起點與終點分別為中小學校出入口與申請場所出口、入口的最近一側門沿。煙草專賣核查人員行走過程中,遇到臨時障礙物繞行的距離除外。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中的幼兒園出入口30米距離應當按照行人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習慣性行走的最短路徑進行測量,其起點與終點分別為中小學校出入口與申請場所出口、入口的最近一側門沿。煙草專賣核查人員行走過程中,遇到臨時障礙物繞行的距離除外。

第二十九條  幼兒園認定標準

幼兒園的認定統一以當地教育部門備案核準的幼兒園為準,暫不不涉及其它校外培訓機構、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未成年人聚集性場所。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大關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1年6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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