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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彝良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修訂)公告

時間:2021-06-23 10:51 來源: 微信公眾號:yn2553 QQ公眾號:800061629

彝良縣煙草專賣局(分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組織召開《彝良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修訂)》聽證會,現將聽證報告中有關聽證情況和《彝良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修訂)》公告如下:

一、聽證會舉行情況

聽證時間:20216101430分至1730分;聽證地點:彝良縣煙草專賣局(分公司)一樓會議室;聽證主持人:彝良縣煙草專賣局(分公司)分管副經理;聽證代表應到11人,實到代表10人,決策發言人及紀檢監察員、記錄員等18人,共計28人參加會議,符合法定程序,聽證會議程如下:

()聽證主持人,彝良縣煙草專賣局(分公司)分管副經理宣布聽證事項、參會紀律、注意事項、介紹參會人員等情況。

(二)決策發言人,彝良縣煙草專賣局(分公司)局長(經理)宣讀《彝良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修訂)》。

(三)決策發言人,彝良縣煙草專賣局(分公司)專賣管理支部書記,對《彝良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修訂)》修訂情況作了說明。

(四)決策發言人,彝良縣煙草專賣局(分公司)法規辦副主任,對《彝良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修訂)》的合法性審查情況作了說明。

(五)聽證代表,對《彝良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修訂)》發表意見并提問;決策發言人現場作了答辯。

()聽證監察員,對聽證會發表監察意見。

()聽證主持人對整個聽證會作了總結性發言。

二、聽證會代表陳述的主要意見

與會代表就《彝良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修訂)》,一致認為《彝良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修訂)》內容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可操作性,彝良縣人大常委會代表建議增加一條內容:

本規定(修訂)自正式施行之日起,云南省彝良縣煙草專賣局2020年12月印發的《彝良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彝煙!2020〕11號)同時廢止。

針對聽證代表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彝良縣煙草專賣局予以吸收采納,現將《彝良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修訂)》進行公告。公告時間:2021611日至628日止。

附: 《彝良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修訂)》  

 

 

 

 

云南省彝良縣煙草專賣局     

2021年6月11日       

 

 

彝良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修訂)

 

第一條  為科學合理配置煙草制品零售市場資源,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依法實施對煙草專賣零售業務的許可和管理,維護卷煙市場經營秩序,保障國家利益,維護經營者及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彝良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合理布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立法宗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依法實施。

第三條  本規定依照《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根據“放管服”改革相關要求,結合彝良縣轄區內近三年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具體情況,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公開、服務社會、分類施策、尊重歷史的原則,對煙草制品零售點進行合理布局。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經申請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本規定適用于彝良縣行政轄區內擬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且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便利店、超市、商場、娛樂服務等煙草零售業態的界定,嚴格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煙草零售業態分類標準>的通知》(國煙法〔2005845)執行。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煙草制品是指卷煙和雪茄煙。

第七條  對現有煙草制品零售點過密的區域,采用“老證老辦法,新證新辦法”的方式,在尊重歷史的原則下,依據合理化布局規定逐步優化。

第八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限制類型。

(一)距離限制。

1.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區街道(含發界安置點)零售點間間隔距離不低于50米。

2.鄉(鎮)主要街道(含已形成固定趕集周期的行政村主要街道)、旅游景區、綜合批發市場等區域零售點間間隔距離不低于30米。

(二)特定區域人口+距離限制。

農村行政村中除已形成固定趕集周期的行政村主要街道外的地方(不含營業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餐飲店、超市、商場、娛樂場所),戶籍人口3000人以下的村,最多設置2個零售點,;戶籍人口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村,最多設置5個零售點,;戶籍人口5000人以上的村,最多設置10個零售點,以上零售點間隔距離不低于30米。

(三)特定區域總量+距離限制。

1.城區住宅小區:在封閉式住宅小區內一樓對外開放門店經營的,按每300戶不突破1戶的標準設立煙草制品零售點,間隔距離不低于50米。在開放式住宅小區內一樓對外開放門店經營的,間隔距離不低于50米,總量不限制。

2.具備安全資質的加油(氣)站便利店且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和農村300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餐飲店、超市、商場、娛樂場所,按一戶一證的原則辦理許可證,可以不受間距限制,且不作為周邊新設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參照。

3.高鐵站、火車站、汽車站候車廳、高速公路服務區內,同一大廳內總戶數不超過2戶;其與大廳內完全區隔的臨街門面,按照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4.軍隊駐地、監獄、戒毒所、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生活區內可設立1個零售點,辦公區內不予設立。

第九條  戶間間隔距離可降低10米類型。

經營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且營業時間每天在12小時以上的餐飲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娛樂場所。

第十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能獨立經營的殘障人、軍烈屬、退役軍人、低保戶、下崗職工等類型人員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持當地民政、殘聯、鄉(鎮)街道辦、社區等部門出具的有效證件或證明,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辦理。

第十一條  不受距離、人口、總量限制類型。

(一)原持證零售點因中小學校新建、改建、擴建等原因造成零售點在距離學校進出口通道100米以內,需新申辦許可證的零售戶。

(二)原持證零售點因幼兒園新建、改建、擴建等原因造成零售點距離幼兒園進出口通道30米以內,需新申辦許可證的零售戶。

(三)零售點登記的經營者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及其他特定因素(如自然人年齡大等)造成本人不能正常從事經營活動,且經營地址不發生變化,其家庭成員(以戶口簿為準)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四)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經營地址變化,此類申請人提出變更申請的,須持有城市建設等相關部門書面證明資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和設置零售點。

(一)申請主體資格

1.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3.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4.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6.申請人為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或者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有外資成分并且零售業態屬于“娛樂服務類”的企業、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除外)。

7.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

(二)經營場所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2.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3.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的。

4.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揮發類物質,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容易造成煙草制品污染的。

(三)經營模式

1.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煙草制品的。

2.通過電玩游戲機等方式開展以煙草制品為獎品的游戲活動的。

3.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制品的。

4.無人售貨店鋪。

(四)特定區域

1.幼兒園內部及其進出口通道30米范圍內。

2.中小學校內部及其進出口通道100米范圍內。

3.黨政機關內部、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區域場所。

4.經營場所即將拆遷或征用。

5.未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而建的違規建筑場所。

6.在商用樓宇內未形成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娛樂服務類的場所,住宅小區除平層全開放式門店外的其他場所。

7. 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場所:如以煙花爆竹、五金建材、建筑裝潢、美容美發、按摩推拿、藥妝醫械、文化體育、音像制品、家電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寄遞配送、洗滌護理、服裝制售、中介勞服、寄賣典當、汽車租賃、傳真打印、機耕農具、汽車美容、照相館、農畜養殖、床上用品、各類培訓咨詢等內容為主營業務的,不納入合理布局規定的許可范圍。

8.政府明令禁止經營卷煙類商品的區域。

9.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國家煙草專賣局、云南省煙草專賣局、昭通市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許可的情形。

第十三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及相關規定的,除享受本規定優先的外,根據受理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申請,依照相關規定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十四條  對部分問題的明確。

(一)間隔距離

現場核查“間隔距離”是指新申請人與參照物之間按“邊對邊”原則測量的可通行最短距離。主要測量標準如下:

1.新申請人與測量參照物之間無障礙的,以新申請人店面與參照物最靠近的兩邊之間的距離進行計算。

2.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的貿易、服務市場同一樓層涉及部分店面向外的,測量時按市場外對待;部分店面內外相通的,測量時,內外持證戶和學校進出口通道都作為該零售點的參照物測量,并同時計入市場內零售點總量;市場內店面,測量參照物為市場內部持證戶;分區的市場原則上能物理分割的按各自獨立市場進行認定,無法物理分割的統一按一個市場進行認定。

(二)營業面積

現場營業面積的認定:有房產證的以房產證登記為準;無房產證或房產證信息不足以認定現場營業面積的,按煙草專賣實地勘驗人員實地測量核定的面積認定,F場營業面積不包括固定物理隔斷的獨立生活起居、車庫、獨立倉儲、獨立辦公區域等。

(三)“經營場所與住所相對獨立”應當具備以下幾個特點:

1.該經營場所與住所相對獨立,以固定物理隔斷為表現形式,不能與生活起居混用,不能以非商業性場所作為經營場所。

2.該經營場所面向公眾正常經營,需有獨立面向公眾正常開放經營的門面和醒目標識。

3.該經營場所與工商登記注冊的經營場所一致,并與實際經營場所一致。

4.該經營場所是以開架形式方式供零售商品需求的商用場所,不包括無任何設施的空店面、車庫、辦公區域、倉儲區域、廠區內或醫院內等非商業設施場所。

第十五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7號令)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修訂)自20217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730日。在有效期內,因彝良縣轄區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調整時,再依法適時調整。

第十七條  本規定(修訂)所稱的“以上”、“不低于”、“不得超過”、“范圍內”均含本數。

第十八條  本規定(修訂)由云南省彝良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修訂)自2021730日起施行。云南省彝良縣煙草專賣局202012月印發的《彝良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彝煙!2020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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