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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市交通運輸局2021年6月行政處罰決定書
時間:2021-07-07 11:03 來源: 微信公眾號:yn2553 QQ公眾號:800061629
安寧市交通運輸局2021年6月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號:安交路政罰[2021] 037號
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1年6月2日09時50分,本大隊路政執法人員在南環一級公路K9+200m處巡查中發現當事人呂某某駕駛云F87368號重型自卸貨車運輸易潑灑物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在行駛公路過程中造成貨物遺灑 ,于2021年6月2日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呂某某駕駛云F87368號重型自卸貨車運輸易潑灑物(碎石)從縣街耳目村到白鶴塘,在車廂密閉不嚴的情況下行駛公路,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所拉運的貨物遺灑公路 。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證據一、《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駕駛云F87368號重型自卸貨車明知拉運的為易潑灑物,在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直接駛入公路,以及對違法事實的認可;
證據三、《居民身份證》 ,證明當事人馬某某的的身份信息;
證據四、《現場筆錄》,證明當事人在運輸過程中未對車廂進行密封覆蓋造成拉運的碎石掉落公路;
證據五、《現場照片》,證明運輸易潑灑物(碎石)未采取密閉車廂進行運輸造成貨物遺灑;
2021年6月3日,本大隊向呂某某送達了安交路政違通【2021】 040號《違法行為通知書》,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理由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告知了當事人,當事人放棄稱述、申辯。
本大隊認為,當事人呂某某在運輸易潑灑物的過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造成貨物遺灑公路,違反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車輛裝載易掉落、遺撒或者飄散的,應當采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方可上路行駛”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 ,能夠積極配合案件調查人員開展案件調查工作,且沒有造成大面積的公路路面污染。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按照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可從輕處罰。
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六十九條“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 富滇銀行(安寧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一樓便民窗口) ,到期不繳的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向 安寧市人民政府或安寧市交通運輸局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 昆明鐵路運輸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印章)
2021 年6月3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存根,一份交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號:安交路政罰[2021] 039號
經查明,當事人馬某某云駕駛云AJ6796號重型自卸貨車運輸易潑灑物(碎石)從縣街到老甸芳村,在車廂密閉不嚴的情況下行駛公路,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所拉運的貨物遺灑公路 。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1年5月31日15時10分,本大隊路政執法人員在南環一級公路K9+100m處巡查中發現當事人馬某某駕駛云AJ6796號重型自卸貨車運輸易潑灑物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在行駛公路過程中造成貨物遺灑 ,于2021年5月31日進行立案調查。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證據一、《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駕駛云AJ6796號重型自卸貨車明知拉運的為易潑灑物,在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直接駛入公路,以及對違法事實的認可;
證據三、《居民身份證》 ,證明當事人馬某某的的身份信息;
證據四、《現場筆錄》,證明當事人在運輸過程中未對車廂進行密封覆蓋造成拉運的碎石掉落公路;
證據五、《現場照片》,證明運輸易潑灑物(碎石)未采取密閉車廂進行運輸造成貨物遺灑;
2021年6月3日,本大隊向馬某某送達了安交路政違通【2021】 039號《違法行為通知書》,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理由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告知了當事人,當事人放棄稱述、申辯。
本大隊認為,當事人馬某某在運輸易潑灑物的過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造成貨物遺灑公路,違反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車輛裝載易掉落、遺撒或者飄散的,應當采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方可上路行駛”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 ,能夠積極配合案件調查人員開展案件調查工作,且沒有造成大面積的公路路面污染。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按照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可從輕處罰。
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六十九條“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 富滇銀行(安寧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一樓便民窗口) ,到期不繳的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向 安寧市人民政府或安寧市交通運輸局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 昆明鐵路運輸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印章)
2021 年6月3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存根,一份交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號:安交路政罰[2021] 041號
經查明,當事人王忠敏駕駛贛C1950X號重型半掛貨車運輸易潑灑物(煤灰)從?谖寮{廠到青龍街道的化工廠,在車廂密閉不嚴的情況下行駛公路,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所拉運的貨物遺灑公路 。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1年6月3日10時15分,本大隊路政執法人員在南環一級公路K9+200m處巡查中發現當事人王某某駕駛贛C1950X號重型半掛貨車運輸易潑灑物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在行駛公路過程中造成貨物遺灑 ,于2021年6月3日進行立案調查。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證據一、《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駕駛贛C1950X號重型半掛貨車明知拉運的為易潑灑物,在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直接駛入公路,以及對違法事實的認可;
證據三、《居民身份證》 ,證明當事人王某某的的身份信息;
證據四、《現場筆錄》,證明當事人在運輸過程中未對車廂進行密封覆蓋造成拉運的煤灰遺灑公路;
證據五、《現場照片》,證明運輸易潑灑物(煤灰)未采取密閉車廂進行運輸造成貨物遺灑;
2021年6月10日,本大隊向王某某送達了安交路政違通【2021】 041號《違法行為通知書》,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理由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告知了當事人,當事人放棄稱述、申辯。
本大隊認為,當事人王某某在運輸易潑灑物的過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造成貨物遺灑公路,違反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車輛裝載易掉落、遺撒或者飄散的,應當采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方可上路行駛”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 ,能夠積極配合案件調查人員開展案件調查工作,且沒有造成大面積的公路路面污染。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按照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可從輕處罰。
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六十九條“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 富滇銀行(安寧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一樓便民窗口) ,到期不繳的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向 安寧市人民政府或安寧市交通運輸局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 昆明鐵路運輸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印章)
2021 年6月10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存根,一份交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號:安交路政罰[2021] 006號
經查明,當事人楊某某駕駛云01.42040號輪式拖拉機運輸易潑灑物(碎石)從昆鋼至浸長村,在車廂密閉不嚴的情況下行駛公路,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所拉運的貨物遺灑公路 。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1年6月21日13時55分,本大隊路政執法人員在南環一級公路K3+200m處巡查中發現當事人楊某某駕駛云01.42040號輪式拖拉機運輸易潑灑物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在行駛公路過程中造成貨物遺灑 ,于2021年6月21日進行立案調查。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證據一、《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駕駛云01.42040號輪式拖拉機明知拉運的為易潑灑物,在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直接駛入公路,以及對違法事實的認可;
證據三、《居民身份證》 ,證明當事人楊某某的的身份信息;
證據四、《現場筆錄》,證明當事人在運輸過程中未對車廂進行密封覆蓋造成拉運的碎石子公路遺灑公路;
證據五、《現場照片》,證明運輸易潑灑物(碎石)未采取密閉車廂進行運輸造成貨物遺灑;
2021年6月23日,本大隊向楊某某送達了安交路政違通【2021】 006號《違法行為通知書》,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理由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告知了當事人,當事人放棄稱述、申辯。
本大隊認為,當事人楊某某在運輸易潑灑物的過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造成貨物遺灑公路,違反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車輛裝載易掉落、遺撒或者飄散的,應當采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方可上路行駛”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 ,能夠積極配合案件調查人員開展案件調查工作,且沒有造成大面積的公路路面污染。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按照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可從輕處罰。
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六十九條“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 富滇銀行(安寧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一樓便民窗口) ,到期不繳的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向 安寧市人民政府或安寧市交通運輸局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 昆明鐵路運輸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印章)
2021 年6月23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存根,一份交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號:安交路政罰[2021] 038號
經查明,當事人張某駕駛云F58927號重型自卸貨車運輸易潑灑物(碎石)從天寧公司至縣街白鶴塘,在車廂密閉不嚴的情況下行駛公路,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所拉運的貨物遺灑公路 。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1年5月31日13時55分,本大隊路政執法人員在南環一級公路K9+100m處巡查中發現當事人張某駕駛云F58927號重型自卸貨車運輸易潑灑物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在行駛公路過程中造成貨物遺灑 ,于2021年5月31日進行立案調查。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證據一、《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駕駛云F58927號重型自卸貨車明知拉運的為易潑灑物,在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直接駛入公路,以及對違法事實的認可;
證據三、《居民身份證》 ,證明當事人張某的的身份信息;
證據四、《現場筆錄》,證明當事人在運輸過程中未對車廂進行密封覆蓋造成拉運的碎石掉落公路;
證據五、《現場照片》,證明運輸易潑灑物(碎石)未采取密閉車廂進行運輸造成貨物遺灑;
2021年6月2日,本大隊向張某送達了安交路政違通【2021】 038號《違法行為通知書》,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理由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告知了當事人,當事人放棄稱述、申辯。
本大隊認為,當事人張某在運輸易潑灑物的過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造成貨物遺灑公路,違反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車輛裝載易掉落、遺撒或者飄散的,應當采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方可上路行駛”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 ,能夠積極配合案件調查人員開展案件調查工作,且沒有造成大面積的公路路面污染。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按照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可從輕處罰。
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六十九條“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 富滇銀行(安寧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一樓便民窗口) ,到期不繳的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向 安寧市人民政府或安寧市交通運輸局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 昆明鐵路運輸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印章)
2021 年6月3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存根,一份交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號:安交路政罰[2021] 042號
經查明,當事人周某某駕駛云E30819號重型自卸貨車運輸易潑灑物(渣土)從八街楊興莊至八街鎮,在車廂密閉不嚴的情況下行駛公路,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所拉運的貨物遺灑公路 。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1年6月1日14時45分,本大隊路政執法人員在八易公路K0+600m處巡查中發現當事人周某某駕駛云E30819號重型自卸貨車運輸易潑灑物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在行駛公路過程中造成貨物遺灑 ,于2021年5月1日進行立案調查。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證據一、《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駕駛云E30819號重型自卸貨車明知拉運的為易潑灑物,在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直接駛入公路,以及對違法事實的認可;
證據三、《居民身份證》 ,證明當事人周某某的的身份信息;
證據四、《現場筆錄》,證明當事人在運輸過程中未對車廂進行密封覆蓋造成拉運的渣土掉落公路;
證據五、《現場照片》,證明運輸易潑灑物(渣土)未采取密閉車廂進行運輸造成貨物遺灑;
2021年6月24日,本大隊向周某某送達了安交路政違通【2021】 042號《違法行為通知書》,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理由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告知了當事人,當事人放棄稱述、申辯。
本大隊認為,當事人周某某在運輸易潑灑物的過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造成貨物遺灑公路,違反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車輛裝載易掉落、遺撒或者飄散的,應當采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方可上路行駛”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 ,能夠積極配合案件調查人員開展案件調查工作,且沒有造成大面積的公路路面污染。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按照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可從輕處罰。
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六十九條“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 富滇銀行(安寧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一樓便民窗口) ,到期不繳的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向 安寧市人民政府或安寧市交通運輸局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 昆明鐵路運輸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印章)
2021 年6月24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存根,一份交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號:安交路政罰[2021] 037號
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1年5月24日11時10分,本大隊路政執法人員在龍平公路K2+800m處巡查中發現當事人周某駕駛云E50267號重型自卸貨車運輸易潑灑物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在行駛公路過程中造成貨物遺灑 ,于2021年5月24日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周某云駕駛云E50267號重型自卸貨車運輸易潑灑物(煤灰)從安寧草鋪平地哨至昆鋼新區,在車廂密閉不嚴的情況下行駛公路,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所拉運的貨物遺灑公路 。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證據一、《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駕駛云E50267號重型自卸貨車明知拉運的為易潑灑物,在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直接駛入公路,以及對違法事實的認可;
證據三、《從業資格證》 ,證明當事人周某的的身份信息;
證據四、《現場筆錄》,證明當事人在運輸過程中未對車廂進行密封覆蓋造成拉運的煤灰遺灑公路;
證據五、《現場照片》,證明運輸易潑灑物(煤灰)未采取密閉車廂進行運輸造成貨物遺灑;
2021年5月31日,本大隊向周某送達了安交路政違通【2021】 037號《違法行為通知書》,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理由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告知了當事人,當事人放棄稱述、申辯。
本大隊認為,當事人周某在運輸易潑灑物的過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造成貨物遺灑公路,違反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車輛裝載易掉落、遺撒或者飄散的,應當采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方可上路行駛”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 ,能夠積極配合案件調查人員開展案件調查工作,且沒有造成大面積的公路路面污染。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按照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可從輕處罰。
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六十九條“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 富滇銀行(安寧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一樓便民窗口) ,到期不繳的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向 安寧市人民政府或安寧市交通運輸局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 昆明鐵路運輸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印章)
2021 年5月31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存根,一份交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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