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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市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試行)

時間:2021-07-19 14:56 來源: 微信公眾號:yn2553 QQ公眾號:800061629

安寧市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試行)

 

 

第一部分

一、為進一步加強失業保險業務基礎管理,規范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流程,切實提高失業保險經辦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云南省失業保險條例》、《云南省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試行)》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制定本流程。

二、本流程適用于安寧市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

三、本流程將失業保險經辦業務劃分為失業保險參保核定業務、失業保險待遇核發業務兩大部分,各要按照本流程規范失業保險業務經辦。

 

第二部分 失業保險參保核定業務

失業保險參保核定管理由失業保險信息登記、繳費核定、失業保險費征繳等環節構成。

第一節 失業保險信息登記

一、單位基礎信息登記

(一)新增單位基礎信息登記

新成立單位、成建制轉入的用人單位,在首次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時,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后30日以內到營業執照登記地址所屬縣(市)區辦理失業保險基礎信息登記。

所需材料:

《昆明市失業保險單位新參保信息登記表》。

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辦理失業保險單位基礎信息登記時,需填寫《昆明市失業保險單位新參保信息登記表》,該表格信息需與用人單位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就失業登記時申報的單位基本信息一致,情況特殊的用人單位需提供經辦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負責為用人單位在系統中進行辦理。

(二)單位參保信息變更

用人單位發生單位名稱、單位地址、法人(負責人)、單位類型、組織機構代碼、主管部門、隸屬關系、銀行賬號、經辦人姓名、聯系電話以及經辦機構規定的失業保險登記事項變化時,應及時向所屬經辦機構提交變更申請,辦理單位基礎信息變更登記。

所需材料:

1.《昆明市失業保險參保單位基本情況變更申請表》;

2.用人單位基礎信息發生變更的文件和相關材料。

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負責為用人單位在系統中進行辦理。

(三)單位基礎信息合并、分立登記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兼并、分立時,應辦理單位基礎信息合并分立。用人單位合并分立前,被合并或被分立的單位應足額繳清原單位欠繳的失業保險費,情況特殊的參保單位需提供經辦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所需材料:

1、《昆明市失業保險參保單位合并、分立情況表》;

2、參保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的文件和相關材料。

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負責為用人單位在系統中進行辦理。

(四)單位基礎信息注銷登記

用人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營業執照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銷、吊銷時,參保單位應繳清失業保險費并及時到所屬經辦機構辦理單位參保注銷登記,情況特殊的用人單位需提供經辦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所需材料:

1.《昆明市失業保險參保單位注銷情況表》;

2.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營業執照被市場監管部門注銷、吊銷的文件、材料;

3.單位所屬稅務部門提供的失業保險無欠費的相關材料;

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負責為用人單位在系統中進行辦理。

注意事項:

1、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互聯網系統辦理了注銷的用人單位,在經辦機構接收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推送的注銷信息的情況下,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被市場監管部門注銷、吊銷的文件和材料。

二、個人基礎信息登記

(一)失業保險新增人員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按要求辦理就業登記后,為其職工向所屬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失業保險新增人員登記。

所需材料:

《個人基本信息參保申報表》。

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負責為用人單位在系統中進行辦理。

注意事項:

1.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的可自愿參保等:(1)法定代表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2)法定代表人已參加了失業保險(在云南省范圍以外參加失業保險提供相關參保材料);(3)法定代表人為國家公務員(提供相關公務員錄用審批表等相關證明材料)。

2.外國人辦理失業保險新增人員登記時,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收復印件一份,并加蓋公章)、護照(收復印件一份)及勞動合同(收復印件一份)、《個人基本信息參保申報表》。

3.港澳臺人員同等條件辦理失業保險新增人員登記。

(二)失業保險參保人員停保登記

參保人員發生辭職、被辭退、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等情況時,原用人單位應于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為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辦理失業登記后原用人單位應到所屬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參保人員停保登記。

所需材料:

《失業保險停保申報表》。

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負責為用人單位在系統中進行辦理。

注意事項:

1.參保單位按照失業登記時間、原因等為參保人員停保。

2.外國人辦理停保登記時,提供《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注銷證明》(收復印件一份,并加蓋公章)、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收復印件一份,并加蓋公章)、《失業保險停保申報表》。

3.港澳臺人員同等條件辦理失業保險參保人員停保登記。

(三)參保人員終止繳費登記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領取養老保險待遇、錄用為編制內公務員(聘用制公務員除外)、死亡、出國定居、參軍、升入全日制學校、在職人員失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情況時,原單位應在當月1-15日內到參保所在地經辦機構辦理終止繳費登記。

所需材料:

1.《失業保險停保申報表》。

2.身份證復印件、退休審批表、公務員錄用審批表、死亡證明等相關材料、出國定居相關材料、入伍通知書、全日制學校錄取通知書、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相關材料、在職人員失蹤相關材料等,用人單位根據終止繳費原因提供相應材料。

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負責為用人單位在系統中進行辦理。

注意事項:

1.參保人員辦理終止繳費登記前不辦理失業登記。

2.港澳臺人員與大陸人員同等條件辦理失業保險終止繳費登記。

三、失業保險關系轉移

  (一)參保單位經辦機構轉移

   用人單位因地址變動、隸屬關系變更以及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轉移到其他地州、縣(市)區參保的,該單位應到經辦機構辦理用人單位轉移登記。

   所需材料:

1.《昆明市失業保險參保單位轉移通知書》;

2.單位轉移原因相關證明材料;

3.用人單位有未足額到賬月份時,需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失業保險完費憑證等材料。

注意事項:

1.轉出地經辦機構在辦理參保單位轉移時,須確認轉移單位已全部繳清失業保險費、滯納金和罰款,確認未足額到賬月份稅務部門提供的失業保險完費憑證等材料。轉出地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后將《昆明市失業保險參保單位轉移通知書》及回執交由單位,同時在系統內做單位轉移操作,參保單位將昆明市失業保險參保單位轉移通知書及回執送至轉入地經辦機構,轉入地經辦機構將回執確認蓋章后直接返給轉出地經辦機構存檔。

第二節  繳費核定

一、失業保險繳費基數變更申報

職工繳費基數發生變動時,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失業保險繳費基數變動申報。

所需材料:

《失業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表》(電子版、紙質版)。

注意事項:

1.當月未申報失業保險業務變更的用人單位由經辦機構按上月繳費基數在系統內做統一核定。

2.單位職工繳費基數低于昆明市最低工資標準的,以昆明市最低工資標準作為繳費基數。

3.用人單位申報繳費基數時,應嚴格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社部第20號)、《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和稽核工作的補充通知》(云勞社辦〔200798號)、《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認真貫徹落實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做好社會保險費申報核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云人社發〔201439號)、《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及待遇期有關問題的通知》(云人社發〔2014233號)中關于參保單位工資總額相關要求申報。經辦機構應加強參保單位繳費基數申報承諾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做好審核、稽核工作。

第三節  失業保險費征繳

一、新參保單位稅務信息確認

經辦機構須在每月115日內完成新參保單位基礎信息登記(逾期申報的在次月1-15日內進行登記)。

對在稅務部門不能導入的新參保單位基礎信息,由稅務部門在每月25日前反饋各縣(市)區經辦機構,經辦機構次月15日前須在系統內補充、修改新參保單位基礎信息。

二、參保單位基礎信息變更確認

經辦機構須在每月115日內在系統內完成單位基礎信息變更。

三、失業保險費應征清冊傳輸

經辦機構確認當月失業保險費核定無誤后,于每月25日前完成失業保險費征集工作(特殊月份另行通知)。市級匯總后按照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的要求將征收清冊傳輸給稅務部門。

四、待轉金分配

對系統內有待轉金的參保單位,由所屬經辦機構負責核實待轉金金額是否準確。符合待轉金分配條件的參保單位由所屬經辦機構進行待轉金分配。

 

第三部分 失業保險待遇核發業務

第一節 失業保險金

一、申領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1.按照規定在昆明市范圍內經辦機構參加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費義務累計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二、停發情形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被用人單位招用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死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工作的。

三、申領材料

1.居民身份證;2.社會保障卡;3.所屬經辦機構指定發放銀行的失業人員本人銀行卡;

四、辦理流程

1.失業人員窗口申領失業保險金辦理流程。參保失業人員向參保地提出失業保險金申領申請,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打印《云南省失業保險金審批表》和《職工失業保險金簽字臺賬》,失業人員確認無誤后簽字確認。經辦機構自受理之日起核發失業保險待遇,每月15日前為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申報參保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每月十五日之前申領的失業保險待遇于次月記發,每月十五日之后申領的失業保險待遇于次次月記發。

2.失業人員就業彩云南微信公眾號申領辦理流程。參保失業人員通過就業彩云南微信公眾號提交失業保險金申領申請,須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后打印《云南省失業保險金審批表》和《職工失業保險金簽字臺賬》留作臺賬。經辦機構自受理之日起核發失業保險待遇,每月15日前為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申報參保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每月十二日(含)之前申領的失業保險待遇于次月記發,每月十二日之后申領的失業保險待遇于次次月記發。

3.失業人員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辦理流程。參保失業人員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提交失業保險金申領申請,經辦機構須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后打印《云南省失業保險金審批表》和《職工失業保險金簽字臺賬》留作臺賬。經辦機構自受理之日起核發失業保險待遇,每月15日前為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申報參保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每月十五日(含)之前申領的失業保險待遇于次月記發,每月十五日之后申領的失業保險待遇于次次月記發。每月在待遇發放到失業人員銀行賬號后,經辦機構需在失業保險系統中待遇支付”—“反饋部平臺失業金和失業補助金到賬信息功能模塊將失業保險金到賬信息反饋到國家失業補助金申領平臺,完成參保失業人員在部平臺失業保險金申領審核發放工作。

五、注意事項

若失業人員本人患病住院的,憑病歷本、醫院證明、失業人員委托書、被委托人身份證等資料到經辦機構辦理代辦手續。

第二節 失業保險生育補助

一、申領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生育補助:1.在昆明市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女性失業人員;2.符合國家和我省計劃生育規定的女性失業人員

二、申領材料

1.居民身份證;2.生育服務證(驗原件、收復印件一份);3.出生醫學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一份);4.生育費用憑證(原件一份);

三、發放標準

補助標準按照本人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3個月計算,最高不超過1000元。

四、辦理流程

失業人員向失業保險待遇發放地經辦機構提出生育補助申領申請,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打印《云南省失業保險生育補助審批表》,失業人員確認無誤后簽字確認。每月十五日之前申領的失業保險生育補助于次月記發,每月十五日之后申領的失業保險生育補助于次次月記發。

五、注意事項

1.失業保險生育補助不可與醫療保險生育補助重復享受。

2.若失業人員本人患病住院的,憑病歷本、醫院證明、失業人員委托書、被委托人身份證等資料到經辦機構辦理代辦手續。

第三節 失業保險職業培訓補貼

一、申領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失業人員:1.在昆明市范圍內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2.失業期間參加職業培訓合格的失業人員;3.失業期間取得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未納入國家鑒定的工種)。

二、申領材料

1.居民身份證;2.《職業資格證》或《培訓合格證》(驗原件、收復印件一份);3.培訓繳費發票(原件一份);

三、發放標準

1.失業人員按照規定參加職業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未納入國家鑒定的工種)的,可一次性發給不超過700元的職業培訓補貼;取得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書,可一次性發給不超過800元的職業培訓補貼;參加創業性質的職業培訓,取得國家認可的培訓合格證書,可一次性發給不超過1300元的職業培訓補貼。

2.根據《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轉發省人民政府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文件的通知》(昆政發〔201927號)明確: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參照企業在職職工展翅行動技能提升補貼標準,按照規定給予每人1000-2600元的補貼。對參加創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證書的,按照規定給予每人600-1200元的補貼。

四、辦理流程

參保失業人員向參保地經辦機構提出職業培訓補貼申領申請,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打印《云南省失業保險職業培訓補貼審批表》,失業人員確認無誤后簽字確認。每月十五日之前申領的失業保險職業培訓補貼于次月記發,每月十五日之后申領的失業保險職業培訓補貼于次次月記發。

五、注意事項

若失業人員本人患病住院的,憑病歷本、醫院證明、失業人員委托書、被委托人身份證等資料到經辦機構辦理代辦手續。

第四節 喪葬補助及撫恤金

一、申領條件

1.在昆明市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違法和犯罪死亡除外)的失業人員家屬可申領喪葬補助和撫恤金。

二、申領材料

1.死亡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一份);2.申領人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一份);3. 經辦機構指定發放銀行的失業人員家屬銀行卡;4.申領失業保險喪葬撫恤金的還需附失業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證明。

三、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違法和犯罪死亡除外),參照云南省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其家屬提供相關證明后,一次性給予其家屬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補助金按照本人失業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的3個月計算,撫恤金按照本人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1個月計算。

四、辦理流程

由參保失業人員遺屬向失業保險金待遇發放地經辦機構提出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申領申請,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打印《云南省失業人員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審批表》,失業人員遺屬確認無誤后簽字確認。每月十五日之前申領的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于次月記發,每月十五日之后申領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于次次月記發。

五、注意事項

失業人員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第五節 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一、申領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失業人員:1.按照規定在昆明市參加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已履行繳費義務、個人部分不繳費且連續工作繳費滿1年的失業農民工;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二、申領材料

1.居民身份證;2. 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的書面申請;3.經辦機構指定發放銀行的失業人員本人銀行卡。

三、發放標準

農民合同制工人符合申領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條件的,補助標準按照我市同類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一次性發放失業保險金。

四、辦理流程

參保失業農民工向參保地經辦機構提出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申領申請,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打印《云南省失業保險金審批表》和《云南省失業人員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審批表》,失業農民工確認無誤后簽字確認。每月十五日之前申領的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費于次月記發,每月十五日之后申領的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費于次次月記發。

五、注意事項

1.符合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核發條件的失業人員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本人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的書面申請一份。

2.若失業人員本人患病住院的,憑病歷本、醫院證明、失業人員委托書、被委托人身份證等資料到經辦機構辦理代辦手續。

第六節 失業保險創業補助

一、申領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失業人員:1.在昆明市范圍內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2.辦理營業執照自謀職業并營業滿三個月又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

二、申領材料

1.居民身份證;2.《營業執照》(驗原件、收復印件一份);3.稅務部門出具的3個月以上繳款憑證。

三、創業補助標準

符合申領創業補助的,可按照其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創業補助。

四、辦理流程

參保失業人員向參保地經辦機構提出創業補助申領申請,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打印《云南省失業保險金審批表》和《云南省失業人員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審批表》,失業人員確認無誤后簽字確認。每月十五日之前申領的創業補助于次月記發,每月十五日之后申領的創業補助于次次月記發。

五、注意事項

1.在失業登記之前已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自謀職業的失業人員,不享受創業補助。

2.自謀職業一次性發給創業補助的失業人員,提前終止失業保險待遇期,不在享受代繳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生育補助、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等在內的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從新參保之日起算起。

3.若失業人員本人患病住院的,憑病歷本、醫院證明、失業人員委托書、被委托人身份證等資料到經辦機構辦理代辦手續。

第七節 失業保險升學補助

一、申領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失業人員:1.在昆明市范圍內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2.考入全日制學校的失業人員。

二、申領材料

1.居民身份證;2.全日制學校入學錄取通知書(驗原件、收復印件一份);3.升學補助申領申請。

三、創業補助標準

符合申領升學補助的,經本人自愿申請,可按照其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升學補助。

四、辦理流程

參保失業人員向參保地經辦機構提出升學補助申領申請,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打印《云南省失業保險金審批表》和《云南省失業人員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審批表》,失業人員確認無誤后簽字確認。每月十五日之前申領的升學補助于次月記發,每月十五日之后申領的升學補助于次次月記發。

五、注意事項

1.領取升學補助的失業人員,提前終止失業保險待遇期,不在享受代繳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生育補助、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等在內的失業保險待遇。

2.若失業人員本人患病住院的,憑病歷本、醫院證明、失業人員委托書、被委托人身份證等資料到經辦機構辦理代辦手續。

第八節 跨省轉遷一次性領取

一、申領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失業人員:1.按照規定在昆明市范圍內經辦機構參加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費義務累計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5.非云南省戶籍失業人員。

二、申領材料

1.居民身份證;2.居民戶口簿(驗原件、收復印件一份);3.《跨省轉遷一次性領取申請》;4.經辦機構指定發放銀行的失業人員本人銀行卡。

三、發放標準

符合跨省轉遷一次性領取的,經本人自愿申請,可一次性發給失業保險金。

四、辦理流程

參保失業人員向參保地經辦機構提出跨省轉遷一次性申領申請,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打印《云南省失業保險金審批表》和《云南省失業人員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審批表》,失業人員確認無誤后簽字確認。每月十五日之前申領的跨省轉遷一次性領取于次月記發,每月十五日之后申領的跨省轉遷一次性領取于次次月記發。

五、注意事項

1.跨省轉遷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提前終止失業保險待遇期,不在享受代繳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生育補助、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等在內的失業保險待遇。

2.若失業人員本人患病住院的,憑病歷本、醫院證明、失業人員委托書、被委托人身份證等資料到經辦機構辦理代辦手續。

 

第九節  職工醫療保險

一、申領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職工醫療保險1.在昆明市范圍內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2.在此領取失業保險期間未購買醫療保險。

二、申領材料

1.居民身份證;2.本人醫?。

三、發放標準

我市醫療保險較低繳費標準

四、辦理流程

參保失業人員向參保地經辦機構提出職工醫療保險申領申請,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填寫《昆明市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信息采集表》,失業人員確認無誤后簽字確認。

失業人員提交申請材料后工作人員進行審核,審核之后符合條件正式受理,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稽核部門負責人復核,分管領導審批后完成辦理條件。辦理醫療保險新增及接續手續在每個月15號前辦理,當月辦理次月享受。

五、注意事項

1.失業人員在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后,可由本人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按規定繳費。

2.領取失業保險金前本人已購買醫療保險的,本人可放棄為其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若不放棄需暫停本人已購買醫保才可代繳。

 

第四部分 附言

一、以上業務辦理規程涉及的業務辦理,經辦機構要在云南省失業保險系統中完成。

二、經辦機構應明確經辦人、復核人和負責人的責任及事權關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填寫的原始表格,需經辦人、審核人、負責人簽字或簽章,并注明經辦日期。

三、各業務環節應按有關規定對檔案資料進行分類整理,確定密級,妥善保管,并做好文檔的備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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