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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突然去世,欠款怎么辦?教你三招→
時間:2021-10-18 16:33 來源:未知 微信公眾號:yn2553 QQ公眾號:800061629
老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但如果借款人突然去世
是“人死債消”還是“父債子償”?
如果是出借人突然去世
是否就不用償還債務?
今天,為你分析風險和支招!
01
借款人意外去世
“人死債消” or “父債子償”?
【案件】
2010年7月,張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陳某借款15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此后,陳某多次催討未果。2013年,張某意外去世,他的父母、妻兒繼承了相應遺產。
2019年陳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的5名繼承人歸還借款并支付相應利息。案件審理中,張某的父母、兒子辯稱不知道有該借款的存在,并對借條上簽名的真實性存疑。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與張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其中三被告雖然對案涉借款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因被告均是張某的繼承人,且均未表示放棄對張某遺產的繼承,故判決五被告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歸還陳某借款15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情況分析】
根據借款合同的相對性,負有還款義務的主體是借款人,如果借款人去世,因其家人不當然負有繼續清償的義務,故出借人的債務有可能不能得到全部清償。在現實情況下,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情況一:借款人去世了,其家人作為繼承人繼承了遺產。那么,則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情況二:無遺產可供繼承或者家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在此情形下,作為出借人而言,一旦借款人去世,其繼承人面對陌生的債務,很可能以不知情、債務已歸還等理由消極應對。而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出借人則需要查明所有繼承人,這無疑增加了訴訟難度。
02
出借人過世后
對于借款人來說又有何法律風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8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4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5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8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2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ㄒ唬┑谝豁樞颍号渑、子女、父母;
。ǘ┑诙樞颍盒值芙忝、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5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1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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