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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群眾辦實事】宣威法院強制退保執結數案

時間:2021-10-19 14:35 來源:未知 微信公眾號:yn2553 QQ公眾號:800061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五條、十六條的規定,一旦保險合同成立,除了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之外,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于是便很多人認為,保險具有很強的人身專屬性,是不能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保險就真的成為了避風港,不能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嗎?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通過強制解除保險合同,提取保險現金價值,執結了數件案件,實現了勝訴人的合法權益。

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保險是否真的“保險”,保險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又扮演著什么樣的角色?

昆明市某某租賃服務部與顧某某租賃合同糾紛案,經宣威法院判決,應由顧某某返還昆明市某某租賃服務部鋼管等租賃物資,同時支付截止至2020年11月6日的租金129983.2元及至判決確定的租賃物資返還之日止的租金。判決生效后,顧某某并未履行義務,昆明市某某租賃服務部申請執行。

 執行過程中,宣威法院強制被執行人顧某某歸還了租賃物資,但對于租金,顧某某一直未履行義務。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及到被執行人住所地調查,被執行人顧某某除了在某人壽保險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累計保費為150000元的保險一份和被保全凍結的50000余元賬戶資金外,未能查詢到被執行人顧某某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執行人員到保險公司現場查詢得知,顧某某購買的保險屬于分紅型保險,尚有現金價值130000余元,于是執行人員及時對該保險予以凍結并多次聯系被執行人,留給其履行期,勸說其自行履行義務。但履行期滿后,被執行人顧某某仍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也未到宣威法院配合退保。
為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宣威法院依法到保險機構解除了顧某某的保險合同,強制提取了保險現金價值132766.42元。最終宣威法院向申請執行人昆明市某某租賃服務部兌付了租金及案件受理費等費用合計169538.4元,案件得以執結。對尚余款項,依法向顧某某予以退還。

除上述案件之外,宣威法院還依法對孟某申請執行孟某某借款合同糾紛案、宣威某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孔某某租賃合同糾紛案等案件中的被執行人在保險機構投保的保險進行了強制退保,并提取了保險的現金價值,執結了案件,及時實現了勝訴人的合法權益,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執行有話說】

人身保險具有投資、融資、理財等財產性權利屬性,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于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現人民法院已經將保險產品納入查控系統,對那些想通過購買保險產品來規避執行的被執行人,已無處藏身。對被執行人而言,想讓保險真正保險的唯一出路便是積極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作者|何  健

來源|宣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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