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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群眾辦實事】師宗:巡回公訴懲治酒駕醉駕,法檢兩長普法宣傳“零距離”
時間:2021-10-20 16:58 來源:未知 微信公眾號:yn2553 QQ公眾號:800061629
為懲治酒駕醉駕,警醒駕駛員杜絕酒后駕駛,師宗縣人民法院、師宗縣人民檢察院自2021年8月至2021年9月,先后在五龍、龍慶、彩云、葵山等鄉鎮集市開展巡回法庭庭審活動,扎實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主題實踐活動。巡回法庭上,師宗縣人民法院院長陳明擔任審判長、師宗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祝磊以國家公訴人身份出庭公訴,通過審理發生在大家身邊的鮮活案例,讓旁聽人員“零距離”感受酒駕醉駕嚴重危害性。
巡回公訴——五龍站
2021年8月5日上午,烈日炎炎,氣溫達35度,五龍集市的巡回法庭上,祝磊檢察長在公訴席上發言:“我代表師宗縣人民檢察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被告人趙某某于2021年5月5日酒后駕駛云DGC9**號小型轎車由師宗方向沿師阿線向竹基鎮方向行駛,于14時15分許行駛至師宗縣師阿線K16+200M處時駛入對向車道,與趙某良駕駛的云D657**號中型普通客車正面相撞肇事,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認定,被告人趙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趙某良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經鑒定,被告人趙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189.33mg /l00ml,已達醉酒駕駛機動車。
原來是喝了酒還開車啊,院長和檢察長都來了,看來喝了酒是堅決不能開車!”在群眾yu的感嘆聲中,另一名被告人被帶上了法庭。
2021年5月22日,被告人梁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云DTW8**號小型轎車沿丹鳳路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師宗縣丹鳳路河灣子路口(鳳溪路)處時,因涉嫌實施未隨身攜帶駕駛證且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經現場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100mg /l00ml),被師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梁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99.69mg /l00ml。
2021年5月22日,被告人梁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云DTW8**號小型轎車沿丹鳳路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師宗縣丹鳳路河灣子路口(鳳溪路)處時,因涉嫌實施未隨身攜帶駕駛證且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經現場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100mg /l00ml),被師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梁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99.69mg /l00ml。
“沒有駕駛證還喝酒開車,真是危險!”
圍觀各族群眾深受警醒,紛紛表示:將增強交通安全意識,堅決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自覺遵紀守法,珍惜生命,珍愛生活,安全、文明出行,做一個知法、懂法、遵法、守法的公民。
巡回公訴——高良站
8月5日下午,巡回公訴來到了第二站——高良鄉。
鄧某某于2021年2月2日駕駛云D266**號小型面包車沿師宗縣以丘線向設里村方向行駛,于15時40分許行駛至岔高良完小500米處時與對向行駛的何某某駕駛的云DUX7**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相撞肇事,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認定,鄧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何某某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經鑒定,被告人何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206.79mg /l00ml,已達醉酒駕駛機動車。
“不承擔事故責任也要判刑?”群眾有些疑問。隨后,檢察官解答了這個問題:“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雖不承擔事故責任,但他的行為已經危害了公共安全,依法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圍觀群眾紛紛受到教育,提高了思想認識,增強了法治意識,深刻認識到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給自己、給他人、給家人帶來的傷害,給社會帶來的危害。
巡回公訴——龍慶站
8月6日上午,龍慶鄉鎮集市上正在開展巡回法庭庭審活動,兩名被告人先后接受審判。
案件一: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師宗縣龍慶鄉則拖線由朝陽村向束米甸村方向行駛,于13時56分許行駛至師宗縣龍慶鄉則拖線K6+600M處時,與李某某駕駛由束米甸村向朝陽村方向行駛的云D638**號小型面包車相撞肇事,造成田某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認定,被告人田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李某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經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92.88mg/100ml,已達醉酒駕駛機動車。
案件二:2020年12月4日有群眾舉報稱:在龍慶鄉某村的被告人鄧某某扛著一把槍(不知槍支型號)上山,請求派出所調查處理。經民警到達現盤問核實,鄧某某如實供述了其于2019年的時候在去丘北趕集的路上以260元錢(人民幣)的價格購買從一陌生男子手中購得射釘槍一支,后一直為鄧某某本人持有,民警在鄧某某本人臥室內一直疑似槍支。民警立即對該疑似槍支依法現場扣押。后經鑒定:鄧某某非法攜帶的疑似槍支是以火藥發射為動力發射彈丸,具有致傷力,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規定的槍支。
兩起案件均由師宗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充分展示了檢察機關執法為民、便民司法的宗旨,有效提升了執法公信力,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效統一。
巡回公訴——彩云站
2021年9月24日上午,師宗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祝磊、檢察官尹士平對兩起醉酒駕駛機動車案分別出庭支持公訴。
案件一:2021年5月22日,被告人梅某某酒后駕駛云DXD7**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溫則線由彩云向龍慶方向行駛,21時許行至師宗縣溫則線 K21+400M處時與由陳某某駕駛臨時停于路邊的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陳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認定,被告人梅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陳某某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經鑒定,被告人梅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239.62mg /l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
案件二:2021年03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駕駛云DAZ2**號輕型欄板貨車沿師瀘線由師宗縣城向彩云行駛,行駛至師瀘線3KM+620米處時,因涉嫌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經現場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153mg /100ml),被師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朱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155.96mg / 100ml,朱某某對鑒定意見無異議。
兩起案件中的2名被告人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危害公共安全,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巡回公訴——葵山站
2021年10月12日上午,葵山鎮集市巡回法庭正式開庭,師宗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祝磊出庭支持公訴,起訴書還原了一場導致雙方不同程度蒙受身體和精神損失的醉駕案。
案件回顧:2021年4月4日,被告人吳某某酒后駕駛云DZL8**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師宗縣溫則線由彩云向葵山方向行駛,在與孟某某駕駛的云DDJ9**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載趙某連、趙某煥)會車過程中相撞肇事,造成孟某某、趙某連、趙某煥、吳某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認定,孟某某、被告人吳某某分別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害人趙某連、趙某煥不承擔此事故責任。經鑒定,被告人吳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276.54mg /l00ml,已達醉酒駕駛機動車。同時,被害人趙某連此次損傷鑒定為輕傷二級、孟某福此次損傷鑒定為輕傷一級。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被告人吳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和認罪悔罪表現,依照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宣判后,公安機關當場宣布逮捕決定并現場逮捕。
此次在5個鄉鎮開展的巡回法庭,參與旁聽的人大代表36人、政協委員27人,群眾1300余名。法檢兩院法官、檢察官、書記員開展宣傳活動5場次,累計發放拒絕酒駕醉駕宣傳冊2200余份。法檢“兩長”同時出庭,表明了對酒駕、醉駕零容忍的態度。下步,法檢兩院將持續推動“我為群眾辦實事”走深走實,繼續開展巡回法庭活動,推動酒駕醉駕庭審覆蓋全縣10個鄉(鎮、街道),在全縣范圍內營造“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濃厚氛圍,引導廣大群眾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堅決抵制酒駕醉駕違法犯罪。
來 源:師宗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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