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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適用于申請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
時間:2021-06-17 16:41 來源: 微信公眾號:yn2553 QQ公眾號:800061629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適用于申請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
一、基本信息
(一)申請人(合伙人)
合伙人1:
合伙人2:
合伙人3:
合伙人……:
(二)行政機關
名 稱:
聯系方式:
二、行政機關告知
(一)證明事項名稱
資產證明。
(二)證明用途
符合申請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的相應條件。
(三)設定證明的依據
1.《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設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書面合伙協議;(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四)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2.《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十條 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書面合伙協議;(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四)有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資產。
(四)證明的內容
擬設立的合伙律師事務所有符合規定數額的資產。
(五)告知承諾適用對象
本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申請人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規定的證明材料。
(六)承諾的方式
本證明事項采用書面承諾方式,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交本人簽字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
本證明事項必須由申請人作出承諾,不可代為承諾。
(七)承諾的效力
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后,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八)不實承諾的責任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信息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對執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依法撤銷準予兼職律師執業的決定。
三、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已經知曉行政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機關告知的條件、要求,具體是:
申請人擬設立的_____事務所設立資產為人民幣_____萬元,出資方式為_____,其中合伙人______認繳人民幣______萬元、出資方式為_____、占______%,合伙人______認繳人民幣______萬元、出資方式為_____、占______%,合伙人______認繳人民幣______萬元,出資方式為_____、占______%,現承諾自司法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日起30日內繳清出資。
(三)本告知承諾文書中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四)上述承諾是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承諾人(簽名/捺。: 行政機關: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注:承諾人簽名處需由全部合伙人分別簽名、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