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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適用于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分所)
時間:2021-06-17 16:41 來源: 微信公眾號:yn2553 QQ公眾號:800061629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適用于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分所)
一、基本信息
(一)申請人(設立人)
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聯系方式:
(二)行政機關
名 稱:
聯系方式:
二、行政機關告知
(一)證明事項名稱
1.本所符合《律師法》第十九條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證明。
2.擬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分所具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條件的證明。
3.擬任分所負責人符合《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條件的證明。
(二)證明用途
符合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分所的相應條件。
(三)設定證明的依據
1.《律師法》第十九條規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設立分所,須經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申請設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合伙律師事務所對其分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2.《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伙律師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縣以外的地方設立分所。設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合伙律師事務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區以外的區、縣設立分所。 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的,該所不得申請設立分所;律師事務所的分所受到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該所自分所受到處罰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設立分所。
3.《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分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規定的名稱;(二)有自己的住所;(三)有三名以上律師事務所派駐的專職律師;(四)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五)分所負責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的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且在擔任負責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證明的內容
1.本所系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伙律師事務所,且本所及已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分所無受到停業整頓期限未滿的情形且不具有已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分所受到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不滿兩年的情形。
2.擬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分所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3.擬任分所負責人具有三年以上的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且在擔任負責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五)告知承諾適用對象
本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申請人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律師法》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規定的證明材料。
(六)承諾的方式
本證明事項采用書面承諾方式,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交本人簽字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
本證明事項必須由申請人作出承諾,不可代為承諾。
(七)承諾的效力
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后,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八)不實承諾的責任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信息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對執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依法撤銷準予兼職律師執業的決定。
三、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已經知曉行政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機關告知的條件、要求,具體是:
1.設立人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年經_____。ㄊ、區)司法廳(局)許可設立,現有執業律師_____人, 本所符合《律師法》第十九條及《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
2.設立人_____律師事務所現申請設立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設立資產為人民幣_____萬元,出資方式為_____,現承諾自司法行政機關許可該分所設立之日起30日內繳清出資。
3.擬任分所負責人_____年經_____。ㄊ、區)司法廳(局)許可執業,近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三)本所愿意配合對上述內容的調查、核查、核驗。
本所負責人:
聯系方式:
(四)本告知承諾文書中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五)上述承諾是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承諾人(簽名/蓋章): 行政機關: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注:承諾人簽名處需本所負責人、擬任分所負責人同時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