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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法律援助申請指南 (適用于告知承諾制)

時間:2021-06-17 17:05 來源: 微信公眾號:yn2553 QQ公眾號:800061629

法律援助申請指南

(適用于告知承諾制)

 

一、事項名稱

對公民法律援助申請的審批、法律援助(通知辯護、通知代理類)、法律援助(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援助)

二、事項類別

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援助

三、服務對象

經濟困難公民、特殊案件當事人

四、獲得法律援助的條件

(一)具有經濟困難證明、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證明或者符合法律援助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

(二)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圍

五、申請材料

序號

材料名稱

原件/復印件

紙質/電子

份數

備注

1

法律援助申請表(適用于告知承諾制)

申請人填寫的《法律援助申請表》(適用于告知承諾制)

須為原件。

紙質/電子

1份

 

2

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為復印件;代為申請的,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請委托書》須為原件。

紙質/電子

1份

復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對

3

經濟困難申報材料(屬于無須提交經濟困難申報材料情形的,應當提交書面承諾)

申請人填寫的《法律援助申請人家庭成員和經濟困難申報表》須為原件;其他經濟困難申報材料為原件或者復印件

紙質/電子

1份

復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對

提交《法律援助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原件

4

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材料

由申請人自行提供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材料復印件

紙質/電子

1份

復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對

 

六、法律援助證明事項告知承諾的定義、范圍、受理須知

(一)法律援助證明事項告知承諾的定義

法律援助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是指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審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請時,以書面形式將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后,法律援助機構不再索要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經濟困難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而接受當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

(二)法律援助證明事項告知承諾的范圍

如果申請人書面承諾自己同時滿足以下兩項要求(具有經濟困難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案件受理范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可以無需提交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經濟困難證明及其他證件就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不符合其中一項規定的,應根據法律援助機構的要求補齊相關材料后再次申請獲法律援助:

具有經濟困難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1.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經濟困難證明

2.享受農村“五保”對象的證明

3.政府供養或者慈善機構供養的證明

4.無固定生活來源且傷殘等級為一到五級的證明

5.領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證明

6.享受特困供養待遇的證明

7.享受撫恤金生活的證明

8.70歲以上以及患有重特大疾病的老年人的證明

9.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的證明

10.軍隊義務兵、供給制學員及軍屬的證明

11.執行作戰、重大非軍事行動任務的軍人及軍屬的證明

12.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的證明

13.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非現役工勤人員、在編職工的證明

14.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的證明

15.執行過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病殘復原退伍軍人、榮立軍功者的證明

16.見義勇為的證明

17.本人為農民工,現請求辦理支付本人勞動報酬、工傷賠償的案件

18.本人是家庭暴力案件,虐待、遺棄未成人案件的受害者或者代理人

19.本人是未成年人傷害案件、嚴重侵害未成人合法權益案件的受害者或者代理人

20.本人是患有重大疾病的婦女、老年人(70歲以上),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情形需要獲得法律援助

21.本人是殘疾人(二級傷殘以上)或者家庭有殘疾人親屬(二級傷殘以上)且本人無固定生活來源

22.本人因某種原因目前正在接受政府臨時救濟

案件受理范圍符合以下法律援助條件

1.已獲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

2.屬于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指定辯護或者屬于刑事辯護全覆蓋范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屬于認罪認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的法律幫助

4.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5.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6.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7.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8.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9.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民事權益的

10.因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產品質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請求賠償的

11.涉及軍人婚姻家庭糾紛的

12.因食品藥品、就業、就學、就醫、土地承包、林權糾紛、社會保障等與民生緊密相關的合法權益收到侵害的

13.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14.因使用偽劣化肥、農藥、種子等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或因遭受遭受污染造成種植業、養殖業損失或其他損失主張權利

15.辦理領取撫恤金(勞工賠償金)、救濟金、勞動保險等公證事項

16.辦理贍養、撫養、扶養協議公證事項

17.辦理贈與、遺囑、繼承權公證事項(公證標的金額高于50萬的除外)

18.辦理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委托公證事項

19.申請司法鑒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的

   20.辦案機關已啟動委托司法鑒定程序的

   21.申請事項屬于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

(三)受理須知

申請人認為自己所申請事項屬于法律援助告知承諾制事項范圍的,無須提交經濟困難證明或其他證明材料,但應簽寫《法律援助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申請人不愿意簽寫承諾書的,應當按照《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要求,提供相關的證件或者證明材料。

七、承諾辦理時限

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無須提交經濟困難申報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或不予法律援助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材料。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需要查證的,應當向有關單位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供補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機構調查核實的時間不計入決定期限內。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指派法律援助人員,并將確定的法律援助人員姓名、聯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有證據證明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可以請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更換法律援助人員的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更換的決定并將決定送達受援人。

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終止法律援助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終止法律援助決定書》并送達受援人。受援人對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參照不予法律援助決定的異議審查受理程序處理。

八、監督投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后,按相關規定辦理:

 。ㄒ唬┻`反規定辦理法律援助受理、審查事項,或者違反規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員的;

 。ǘ┓稍藛T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職責的;

 。ㄈ┺k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四)其它違反法律援助管理規定的行為。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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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援助證明事項公知承諾制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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