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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騰沖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公告
時間:2021-06-20 11:22 來源: 微信公眾號:yn2553 QQ公眾號:800061629
云南省騰沖市煙草專賣局關于發布《騰沖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公告
《騰沖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已經于2020年12月14日中共騰沖市煙草專賣局總支部委員會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騰沖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合理布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制品流通秩序,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保障國家利益,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騰沖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騰沖市行政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申請、設立和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 騰沖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依法依規、規劃有序、便民利民、服務社會的原則。
第五條 騰沖市煙草專賣局負責騰沖市煙草制品零售點的設置、管理和監督,及時向社會公布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合理布局標準
第六條 騰沖市城市社區:上綺羅、下綺羅、山源、天成、秀峰、文星、滿邑、觀音塘、侍郎壩、寶峰、云山、金源、硯湖、東山,零售點間距不少于50米;騰沖市其余鄉(鎮)集鎮、農村社區、行政村、自然村零售點間距不少于30米。
城市社區的界定以騰沖市行政規劃為準。
第七條 申請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立煙草制品零售點:
(一)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三)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四)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六)申請人為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或者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有外資成分并且零售業態屬于“娛樂服務類”的企業、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除外);
(七)未取得營業執照的;
(八)屬于失信被執行人。
第八條 經營場所、經營模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立煙草制品零售點:
(一)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二)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三)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四)生產、經營、存儲有毒有害、易揮發類物質,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容易造成煙草制品污染的;
(五)在商用樓宇、賓館、酒店、旅社、招待所、民宿、影院、KTV等內未形成獨立經營場所的;
(六)利用自動售貨機(柜)銷售煙草制品的;
(七)通過電玩游戲機等方式開展以煙草制品為獎品的游戲活動的;
(八)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制品的;
(九)中小學校及幼兒園內部;
(十)騰沖市城市社區中小學校出入口100米范圍內;騰沖市其余鄉(鎮)集鎮、農村社區、行政村、自然村以下中小學出入口30米范圍內;
(十一)黨政機關內部、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區域內;
(十二)未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而建的違規建筑場所;已被政府納入拆遷或征用規劃的經營場所;
(十三)政府明令禁止經營煙草制品類商品的區域;
(十四)居民住宅小區除平層全開放式門店以外的其他場所;
(十五)對于非便利店業態,且主要經營五金建材、建筑裝潢、美容美發、按摩推拿、藥妝醫械、文化體育、音像制品、家電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寄遞配送、洗滌護理、服裝制售、中介勞服、寄賣典當、汽車租賃、傳真打印、機耕農具、汽車美容、照相館、農畜養殖、床上用品、各類培訓咨詢機構等專業性較強,且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許可的情形。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屬于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情形的,不受本規定第六條間距限制,按照“一店一點”設置零售點:
(一)省內擁有直營門店數30家以上且納入省政府商務部門重點流通企業范圍,鼓勵發展的連鎖經營企業;
(二)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服務時間在12小時/天以上的商場、超市、餐飲店、娛樂場所;
(三)在商用樓宇、賓館、酒店、旅社、招待所、民宿、影院、KTV等內形成獨立經營場所,并僅限于獨立經營場所內零售的;
(四)具備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便利店。
第十條 下列特定情形的,按以下規定設置零售點:
(一)火(汽)車站、機場、旅游景區內等相對封閉的場所,建筑面積在1千平方米以下的設置1個零售點,每超過1千平方米可增設1個零售點;開放式景區依照本規定第六條規定執行;
(二)大專院校、軍隊大院、高速路服務區、監獄、看守所、戒毒所、廠礦、工地等相對封閉以滿足本區域內人群消費的場所內,僅限設置1個零售點;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軍烈屬、退役軍人、低保戶、建檔貧困戶等持相關部門核發的證件申請許可證的,可適當放寬間距限制,按不少于本規定第六條所屬區域間距標準的80%設置零售點,但僅限首次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四)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和中小學新建、改造等客觀原因造成零售點經營地址變化或者不符合現行合理布局規定,持證人在原發證機關轄區內重新選點申請辦證的,可適當降低間距標準,按不少于本規定第六條所屬區域間距標準的80%設置零售點。
第十一條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存在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整改仍不符合本規定的,不予辦理延續手續。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間距,是指擬申請零售點與其周邊最近零售點之間的直線距離,以兩個經營店面中心線的距離測量值為準。
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經營面積,是指實際用于經營業務的面積,不包括經營場所內相對獨立的倉儲、辦公等場所。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便利店等零售業態,是指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煙草零售業態分類標準》規定劃分的煙草零售業態。
第十五條 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因合理布局所限,無法都給予行政許可的,根據受理的先后順序作出是否準予許可決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涉及“不少于、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超過”不包含本數。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5日起實施。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云南省騰沖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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