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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官市監處字〔2021〕
時間:2021-06-29 17:08 來源: 微信公眾號:yn2553 QQ公眾號:800061629
昆明市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官市監處字〔2021〕223號附1-1946號
當事人:昆明燈珠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等1946戶企業
我局執法人員在抽查檢查工作中,發現昆明燈珠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等1946戶企業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報送公示2018、2019年度年報,其行為涉嫌構成“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為查明事實真相、進一步調查取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按照《云南省工商局關于印發吊銷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工商企監字〔2016〕12號)要求,采取“批量吊銷”集中立案方式,2021年3月17日,經我局立案,對上述1946戶企業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
經查,執法人員根據《云南省工商局關于印發吊銷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工商企監字〔2016〕12號)的規定,從昆明燈珠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等1946戶企業2018、2019連續兩年未報送年度報告、稅務部門出具的2018、2019連續兩年無報稅記錄或已注銷稅務登記證明材料、郵政局向當事人的登記住所兩次郵寄信函無人簽收,在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與當事人取得聯系等方面證實當事人“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違法事實成立。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企業登記基本信息機讀檔案,證明當事人2018、2019連續兩年未報送年度報告。
2.2021年1月27日,我局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云南)、昆明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服務監管平臺、官渡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的《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督促提醒連續兩年未報送年報的市場主體補報年度報告的公告》截圖3份,證明我局已經告知當事人應履行年報義務并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補報年度報告,但當事人未按規定履行年報義務。
3. 《國家稅務總局昆明市官渡區稅務局的情況說明》及《附件:連續兩年未年報企業名單(稅務局反饋)》,證明當事人2018、2019年度在官渡區稅務局連續兩年無報稅記錄或已注銷稅務登記證明的事實。
4. 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關于<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核查函><報送年度報告的通知>兩次郵寄投遞退件的情況說明》《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兩次郵寄退件表》及退件單據,用于證明經過向企業的登記住所進行兩次專用信函郵寄投遞無人簽收,證明當事人已不在登記的住所開展經營活動,我局已無法通過當事人登記的住所與其取得聯系。
我局于2021年4月2日通過昆明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服務監管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云南)官渡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2021年4月6日《云南經濟日報》07版向當事人公告送達《昆明市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官市監聽告〔2021〕00758號),依法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要求。
上述事實和證據充分證實,當事人2018、2019年度未年報、無報稅記錄或已注銷稅務登記、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等行為,構成“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
吊銷昆明燈珠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等1946戶企業的營業執照。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官渡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6個月內向官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官市監處字〔2021〕223號附1-194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名單
昆明市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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