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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靳某某不服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大街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決定書

時間:2021-07-07 14:19 來源: 微信公眾號:yn2553 QQ公眾號:800061629

靳某某不服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大街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案

 

玉溪市江川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玉江政行復決字〔2020〕第5

 

申請人:靳某某。

被申請人: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大街派出所。

地址:玉溪市江川區大街街道寶鳳路34號。

負責人習元波,任所長。

申請人靳某某對被申請人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大街派出所(以下簡稱大街派出所)作出的玉江公(大)行罰決字〔202018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已于2020年119日依法受理。因本案情況復雜,本機關于2021年1月7日決定延長審理期限30日。現已復議完畢。

申請人靳某某請求:撤銷玉江公(大)行罰決字〔202018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靳某某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

申請人靳某某稱:其與周某某系鄰居,因周某某家在2018年拆房時造成其房屋損害,經村委會調解,周某某家賠償過其損失。為此,其家在2020年6月改建化糞池時,周某某就多次與其爭吵。2020年6月10日18時許,其家在周某某家門前路邊搭架子粉刷墻面,但周某某出來阻止并將架子推砸在其身上,接著就用手打其,后周某某又用磚頭和妹妹周某某1一起打砸其,造成其穿著的兩件衣服被扯破,身體多處受傷。其一直抬手擋著,其妻子和來做活的工人也一同來勸架,但周某某不但不聽,還叫來多名家人參與打架,其妻子也被周某某1打傷。在此過程中,其一直處于被動防御,未動手打過周某某,但大街派出所對周某某免于處罰,而對其給予行政處罰,頗為不公。因此,大街派出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認定不清,有失公平公正原則,請求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大街派出所2020年6月10日18時許,靳某某家粉刷門前新建的墻壁時,鄰居周某某不讓靳某某將架子搭在周某某家門前,周某某在制止靳某某搭架子時被靳某某抓打在地,隨即周某某對靳某某進行抓扯。抓打過程中,靳某某軀干、左上臂等部位受傷,經鑒定未達輕微傷;周某某左眼球及身體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期間,靳某某妻子張某某和周某某妹妹周某某1也參與打架,因周某某1對張某某的身體造成輕傷,已被公安機關立為刑事案件,并移送審查起訴。上述事實,有靳某某的戶口證明材料、張某某、韓某某、周某某2、楊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證言、靳某某的陳述、門診病歷記錄、傷情鑒定等證據證明。對周某某免于處罰,對靳某某給予行政處罰,是根據二人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和情節,以及主動投案后,周某某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靳某某沒有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事實作出的,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而且對周某某1毆打張某某致輕傷的犯罪行為已依法移送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對靳某某罰款300元的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條文準確,辦案程序合法,請求予以維持。

經查:靳某某與周某某兩家系鄰居,因周某某家在2018年拆建房屋時與靳某某家產生糾紛,后兩家存在矛盾。2020年6月10日18時許,靳某某搭建架子粉刷門前新建的墻壁,周某某不讓將架子搭建在周某某家門前的位置上,并上前拉架子制止。制止過程中,周某某和靳某某發生口角進而發生扯打,后被人拉勸開。2020年9月21日,大街派出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作出玉江公(大)行罰決字〔202018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靳某某罰款300元的處罰。靳某某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于2020年119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接警記錄、戶口證明、韓某某和周某某2等人的證言、周某某和靳某某的陳述、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本機關認為:靳某某與周某某兩家系鄰居,因相鄰糾紛存在矛盾。2020年6月10日18時許,靳某某搭建架子粉刷門前新建的墻壁,周某某上前制止,雙方為此爭吵進而發生扯打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靳某某認為其未動手打過周某某的意見,與本案事實不符,不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關于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的規定,靳某某的行為已違反該規定,應當給予相關處罰。大街派出所根據該規定,并結合靳某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情況,給予其罰款300元的處罰,處罰內容適當。靳某某認為該處罰顯失公平,請求予以撤銷的意見,不予采納。因此,大街派出所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玉江公(大)行罰決字〔202018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雖然有部分事實認定不當,但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大街派出所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玉江公(大)行罰決字〔202018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玉溪市江川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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