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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某公司不服玉溪市江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行政復議決定書

時間:2021-07-07 14:16 來源: 微信公眾號:yn2553 QQ公眾號:800061629

 

 

某公司不服玉溪市江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行政復議案

 

玉溪市江川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玉江政行復決字〔2020〕第4

 

申請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某某,系該公司員工。

被申請人:玉溪市江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玉溪市江川區大街街道城投大樓8樓。

法定代表人:唐光華,任該局局長。

申請人某公司對被申請人玉溪市江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已于20201026日依法受理,F已復議完畢。

申請人某公司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于202092日作出的編號為530403202000069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申請人某公司稱:202037日,公司班組未通知普箱車間印刷輔助工何某某上班,但何某某未打考勤卡私自上班。當日1240分左右,何某某嚴重違反機臺操作規程,在機器未停機的情況下,用右手去撿廢紙,導致右手被機器吸入印刷機進紙部受傷。公司對每位員工入職前都有專人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何某某此次受傷是其個人毫無安全意識人為造成的。因此,被申請人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于202092日作出的編號為530403202000069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撤銷。

 被申請人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稱:2020371240分左右,某公司普箱車間印刷輔助工何某某上紙時發現平臺上有廢紙,在1號印刷機未停機的情況下用右手去撿廢紙,導致右手被吸入印刷機進紙部受傷。何某某傷后被同事送往玉溪市江川區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1.右前臂、右腕、右手部機器絞榨脫套傷;2.右腕掌關節開放損傷并腕掌韌帶斷裂、掌腱膜撕脫;3.右手掌開放性損傷并大小魚際肌撕脫傷;4.右腕尺動脈斷裂,尺神經、正中神經挫傷;5.右前臂指淺屈肌、尺側腕肌部分裂傷;6.右橈骨遠端骨折;7.右腕骨撕脫骨折;8.右第3、5掌骨基底撕脫骨折”。上述事實有勞動關系證明材料、診斷證明書、證人證言、某公司《關于普箱車間印刷輔助工何某某工傷事故處理的通報》、上班安排的微信記錄等證據證明。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受理何某某的工傷認定申請后,已向申請人某公司送達《用人單位舉證通知書》,該公司于202091日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回復:同意何某某工傷認定申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何某某的損傷屬于工傷認定范圍,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作出的編號為530403202000069的認定工傷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經查:2020371240分左右,某公司普箱車間印刷輔助工何某某上紙時發現印刷機平臺上有廢紙,在1號印刷機未停機的情況下用右手去撿廢紙,導致右手被吸入印刷機進紙部受傷。何某某傷后被同事送往玉溪市江川區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1.右前臂、右腕、右手部機器絞榨脫套傷;2.右腕掌關節開放損傷并腕掌韌帶斷裂、掌腱膜撕脫;3.右手掌開放性損傷并大小魚際肌撕脫傷;4.右腕尺動脈斷裂,尺神經、正中神經挫傷;5.右前臂指淺屈肌、尺側腕肌部分裂傷;6.右橈骨遠端骨折;7.右腕骨撕脫骨折;8.右第3、5掌骨基底撕脫骨折”。2020720日,玉溪市江川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何某某與某公司自20191214日起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20817日,何某某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受理后,向某公司送達了《用人單位舉證通知書》。某公司于202091日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交《舉證通知書回復》,該回復載明:“貴局送達我公司的《用人單位舉證通知書》于2020818日已收悉,我公司同意何某某同志工傷認定申請。202092,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作出編號為530403202000069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何某某同志受傷害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為工傷”。后某公司對該認定不服,于20201026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上述事實,有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身份證復印件、仲裁裁決書、診斷證明書、出院記錄、上班安排的微信記錄、證人范紹路等人的證言、工傷認定申請表、用人單位舉證通知書及送達回證、舉證通知書回復等。

本機關認為:何某某與某公司自20191214日起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何某某于2020371240分左右在工作過程中用右手去撿印刷機平臺上的廢紙,導致右手被吸入印刷機進紙部受傷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何某某受傷害的情形符合該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某公司申請撤銷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于202092日作出的編號為530403202000069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請求及其理由,于法無據,不予采納。因此,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于202092日作出的編號為530403202000069的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玉溪市江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092日作出的編號為530403202000069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玉溪市江川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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